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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學、復學

休學
一 檢具休學申請書、學生證及相關證明文件(特殊事故者附證明;重病者檢具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;未成年學生須經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),經系所主管同意並會簽各相關單位後,送註冊組簽請教務長核准。
二 經核准者,發給休學證明書。
三 申請日期:學期開始日起(開始上課日前不用繳學雜費,但當學年度入學新生除外)至當學期期末考試開始日之前。
註:休學審核通過後,可辦理退費者請檢附學生本人郵局或銀行帳號,據以辦理退費。

復學
一 填具復學申請書。
二 檢具休學證明書。
三 申請日期:每學期開始日前辦理{註:第一學期開始日八月一日、第二學期開始日二月一日前申請,逾期以自原放棄復學論}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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